(一)根据《工会法》、《中国工会章程》、《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》,按照上级工会指示精神,有计划地开展工作。 (二)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,主持工会的正常工作。 (三)接受学校党委的政治领导,贯彻执行党委的有关决议。定期向党委和上级工会汇报工作情况,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,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。 (四)对于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有关工会的重大问题,召集校工会委员会认真讨论,组织实施。工会的日常工作和经费开支,要根据教职工的要求和上级工会的有关规定,积极主动、独立负责地办理。 (五)围绕学校中心工作,积极主动地参与学校改革,并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改革发展,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和教职工的合理要求,提出建议,协助行政制定改革方案,发动教职工贯彻实施。 (六)参加研究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,提出意见、建议;维护国家利益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受理教职工的申诉,参与调解。 (七)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执行大会决议,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,接受教职工监督。 (八)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,重要问题经过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。 (九)加强学校工会小组建设,支持工会小组开展工作,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,总结交流经验,大力表彰先进。 (十)布置、检查、协调各委员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。 (十一)努力实施“送温暖”工程。坚持原则,不谋私利,为教职工说话办事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 (十二)坚持按《工会会计制度》的要求,收好、管好、用好工会经费。 (十三)完成学校党委、上级工会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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